第一条 中国企业管理培训机构和培训从业人员在从事培训活动中,应当以诚信、公正、科学、守法为职业准则,信守合同、热情服务、达成培训标准;不弄虚作假、不徇私舞弊,不违反社会公德。
第二条 从业人员应以客户实际需求为宗旨,以解决企业具体问题为目的,以实际效果为检验培训质量的惟一标准。
第三条 从业者要以高度的文化素养维护培训业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,创新培训方式和盈利模式,摒弃一切有损培训行业声誉的思想和行为。
第四条 从业者要做企业管理培训事业,不做短期赢利产品,不断更新知识,勤奋提升培训能力,要打造专业化、科学化和标准化的培训体系。
第五条 从业者要实事求是确定培训服务售价,适度掌握利润所得。自觉规范职业行为,做和谐培训的表率。
第六条 培训师要自觉保护具有原创性和独创性的培训产品及咨询成果,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,保护知识产权,抨击学术泡沫和抄袭、剽窃等低劣职业行为。
第七条 培训师要自尊自重、恪守礼仪和承诺,强化职业道德,维护个人信誉,不夸大自己的职务和头衔,不接受没有能力完成的业务,不牟取暴利。
第八条 培训机构要坚持诚信、规范、合法经营,不做虚假和夸大宣传广告。加强内部管理,堵塞漏洞,严于自律、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。加强企业文化建设,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,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。不聘用素质差和不能满足客户需求的人员充当培训师。
第九条 同业之间要互相尊重、互相学习、团结协作;不捏造散布不实信息,不诋毁他人名誉;反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机密和资源,共同揭露和打击行业中的不法行为。
第十条 同业之间要主动向优秀的行业标杆学习,主动抵制违背职业道德的培训界乱象,为中国企业管理培训业的振兴发展贡献力量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