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:上海市,浙江省,广东省深圳市,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。
2、清理并纠正对民办教育的各类歧视政策,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:上海市,浙江省,广东省深圳市,云南省。
3、完善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,探索公共财政资助民办教育具体政策,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,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:上海市,浙江省,福建省,江西省,广东省深圳市,云南省,宁夏回族自治区,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。
4、改革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,完善法人治理结构,建立健全民办学校财务、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:上海市,江苏省,浙江省,云南省,西安欧亚学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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